被人私自骑走摩托车致车毁人亡,家属却向真正“车主”索赔

发布:2022-10-04 12:28 阅读:2

央视《法治在线》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,在2020年1月13日,重庆市明月大道的一处监控镜头,记录下了一幕惊心动魄的画面,由于地面的摩擦力,一辆摩托车拖着地面擦出了火星,但是并没有驾驶员的踪影,路过的市民见状立即报了警。

被人私自骑走摩托车致车毁人亡,家属却向真正“车主”索赔

随后交警立即出警,到了案发现场后,发现有一名男子已经倒在了血泊之中,在他前方几十米远处,有一辆红色的摩托车,随后男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,令人感到可惜的是,男子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。

警方之后在现场勘查发现,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头盔,也未发现有关男子的相关证件,摩托车的两个侧面皆有翻滚,以及摩擦的划痕,路沿石也有被撞过的迹象,但是未发现有与其他车辆碰撞过的痕迹。

被人私自骑走摩托车致车毁人亡,家属却向真正“车主”索赔

警方判断,这是一个摩托车的单方交通事故,那现场既然没有与其他车辆相撞的痕迹,摩托车怎么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?原来摩托车擦到路沿石导致摩托车失控,从而冲上了人行道,与人行道上的路灯杆发生碰撞后,人车分离,摩托才继续往前滑行。

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,当时摩托车的行驶速度非常的快,但是明月大道的限速是50公里每小时,事后经鉴定, 该男子驾驶的摩托车已经达到81公里每小时,经判断,死者是一名20岁左右的男性,但是警方调查对了摩托车原车主信息后发现,原车主与驾驶员的外貌有些不符。

原车主是一名常年在外的,四十多岁的李姓男子,就当警方正在调查时,又一个报警电话打了进来,报警人高某称,自己一辆名贵的摩托车被人骑走。

是死者的错还是保管者的错?

据报警人高某说:

骑车的人名叫邓某武,21岁,被骑走的那辆摩托车是自己朋友交给自己的。

据了解,高某与邓某原本是素不相识,原来两人的相识是因为一个共同好友邬某,邬某说:

“当时很久没见了,邓某说过来找我玩,我就答应了。

”两人关系一直很好,于是邬某与邓某见面小聚了一下。

因为邬某是摩托车爱好者,平日喜欢与朋友一起骑车玩,在案发当天,邬某与好友正在玩时,高某这时驾驶着那辆红色的摩托车出现了,当时邬某也非常惊讶,这辆摩托车属于高端品牌,是宝马摩托,价格十几万。

被人私自骑走摩托车致车毁人亡,家属却向真正“车主”索赔

因为高某去参加了朋友的婚礼,于是骑了这辆摩托车,随后又与邬某见面,车友中的胡某就顺势骑了这辆摩托车去买烟,回来之后,这辆摩托车就停到了邓某面前,也没有拔车钥匙,因为邓某也喜欢摩托车,在此期间已经与车友会的人聊得很融洽,很快融入了这个圈子,也正因为是邬某的朋友,所以在邓某提出想要看看这辆摩托车时,高某没有拒绝。

高某本以为邓某就是好奇,没见过这么贵的摩托车,只是想坐坐体验一下,但是没想到,邓某的手已经伸向了车钥匙,就在此时邓某直接发动摩托车,高某眼见车被发动,立刻大声制止,但是邓某就像离弦的箭一般冲了出去,这时高某不禁担心了起来,因为自己根本不认识邓某,也不知道他是否有驾驶资格,随后高某让邬某赶紧联系邓某,但是邓某一直不接,于是邬某又将邓某的手机号给了高某,二人打了多个电话,邓某都没有接。

被人私自骑走摩托车致车毁人亡,家属却向真正“车主”索赔

飞来的横祸

由于邓某一直不接电话,高某和邬某就赶紧报了警,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,这时的邓某已经奄奄一息了。随后经过鉴定,邓某符合因车祸导致身体神经、胸腔、脏器等有不同程度的损伤,这才是导致邓某死亡的原因,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,邓某是超速行驶至该路段时,已经超过法定时速的50%,而且还是无证驾驶。

其次摩托车损害的严重程度,几乎已经是报废状态,不管是维修还是赔付,都将是一笔不小的数目。高某万万没想到自己会遭遇这样的事情,但是令他更加意想不到的是,在赔付了车主赔偿后,紧接着收到了法院的传票。

被人私自骑走摩托车致车毁人亡,家属却向真正“车主”索赔

原来在事发后,邓某的父母将高某告上了法庭,邓某父母以高某没有及时拔下钥匙,从而并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为由,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,要求被告高某承担,案涉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七万三千八百六十六元。

尽管是邓某开走了高某保管的摩托车发生了事故,但高某出于良心,而且邓某也已经去世了,便放弃了要求邓某的赔偿责任,没想到的是,这下自己却变成了被告。

法律公正,人心有情

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受理此案后,于2020年7月31日开庭进行审理,法庭上原告诉讼代理人说: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,未经他人允许,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,当事人应依照法律规定,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,机动车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法院都应予以支持。”

高某未拔钥匙一时间成了法庭的审理焦点,据原告诉讼代理人称,被告在管理这辆摩托车的过程中,没有做到妥善管好,未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,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被告诉讼代理人出具了机动车的相关鉴定证明,车辆各方面是没有问题的。

随后被告诉讼代理人说:“公安机关交巡警大队在2020年8月31日,检验当时这个车辆是合法有效的。这三份车友的笔录还能证明几件事,第一,高某与邓某不认识;第二,邓某驾驶机动车是突发事件,是没有经过任何人允许的,也没有告知任何人。”

被告代理人认为,交警大队已经认定是邓某负全责,高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,对于邓某的死亡,高某并没有过错,而且,邓某是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且有驾驶经验的成年人,可以凭借经验能预料到无证驾驶摩托车,超速行驶所产生的后果。

2020年7月31日经审理,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,对于这一判决结果,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上诉,因为高某觉得良心过不去,自发对邓某的家人进行经济上的帮助和安慰,法院也对痛失爱子的邓某家人表示同情,但是最终还是依法行事。

无论是爱好还是职业,都要在遵守交通法的基础上进行驾驶,而且一定要持证上路,注意自身安全才是避免一切事故发生的根本,而且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,一定不能擅自随意动他人的车辆,不然后果也是自己始料未及的。

发表评论
表态
还没有评论哦,快来抢沙发
精彩评论
条回复
发表评论
表态
相关阅读
加载中...